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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P2P

发表日期:2014.04.15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令人蠢蠢欲动,但间或爆出的诸如P2P网贷跑路的丑闻也让人望而却步。”吴晓灵在为《互联网金融》一书作的序中这样写道。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后,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逐渐明晰。2014年初,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国务院批准成立。2013年12月,由央行下属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

    4月10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时首度对P2P的监管问题表态说,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但因为刚开始启动相关研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方案。

    近日,由央行牵头拟定中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为P2P行业已设置了三条红线:要求只能提供信息服务,资金不能有杠杆;支付业务,明确不能跨行清算;不能吸储,不能为客户融资。


    银监会牵头监管

  

    “打击非法集资是由银监会牵头,P2P由银监会来管也顺理成章,虽然监管部门都不愿意揽这样的事。”有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当年,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放在银监会,也是管理层统一协调定下的。

    中国目前的大多数P2P机构,并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发展借贷业务,而是线上线下同时发展。这和国外立足于互联网提供媒介平台,P2P公司不介入具体的借贷有着很大的不同。P2P公司也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

    此前小贷公司因为不涉及吸收存款的业务,银监会一直未肯接手,初期由央行代管。2013年12月10日国务院针对影子银行发布的107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管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管。

    P2P公司既涉及资金募集也涉及资金借贷,已有业内人士直言,其实际业务的性质与银行无异。虽然银监会并不愿意主动介入对P2P的监管,但很难摆脱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这一新责任。

    早在2011年8月,在P2P业务刚刚兴起之时,银监会曾发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不能为P2P提供资金来源,切断风险传播。

    去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工商局、重庆公安局、重庆银监局、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联合进行了历时三个月的P2P业务整改。监管当局在上述调研中发现,当地五家P2P公司中的部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并要求其自查整改,宜信的重庆分公司也在整改之列。目前,一家P2P公司已予注销;其余四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86亿元。

    到目前为止,央行对P2P的发展状况调研相对较多。一位参与央行调研国内P2P网贷业务的相关人士坦言,货币监管当局在看到P2P行业满足了庞大的小微投融资需求这一可能性后,选择抱以支持、关注的态度,鼓励其创新发展,但同时表示要处理好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监管三原则

  

    P2P的两大法律底线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13年8月13日召开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2013”上。

    在这次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强调,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关注防范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是不能触碰的两大法律底线。

    刘士余还警告P2P网贷平台,绝对不能搞“三间房”,即既自己贷款,又自己做担保,又自己发展实业,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

    多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P2P平台负责人均表示,希望监管层能尽早出台对P2P平台的监管规则,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比如是否允许担保机制。“如果允许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模式的P2P平台都存在,对有担保机制的P2P平台实施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比如要求提取高于坏账率4倍以上的准备金,对无担保机制的P2P平台则不这样监管,则可能引发新问题,引起监管套利。”

    “近年来,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在迅速飙升,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2013年11月25日,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如是说。

    他还在会议上指出P2P行业三类涉嫌违法违规的操作模式。“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什么样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一直争论不休。2014年3月24日,一家公司在红岭创投网站融资1亿元,借款将用于收购某公司100%的股权,该融资项目被分拆为10个项目,每个项目规模为1000万元,三小时即完成全部融资。

    互联网观察人士陈宇(网名“江南愤青”)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红岭创投这次募资正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拆标的行为就本质而言,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而红岭创投所扮演的角色,本质上是本次证券发行的承销商,而并不具备发行证券的资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上述会议上,对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进行定义,指出三类典型的案例,分别是类似银行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包括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权、期货等市场;以及典型的庞氏骗局,比如自融模式。

    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P2P平台提供年化8%-13%的预期收益率投资标的,由于鼓励投资者分散投资,将大标分拆,使得有些标的的出资人多达上百人。“如何把P2P的通行做法与非法集资明确区分开来,还需要监管机构严格规定平台对预期收益率的宣传方式、每个项目的投资人数等。”

    另外,在P2P行业目前还没有关于适当性合格投资人的概念,仅是如点融网等少数网站规定只有理财人满足严格的分散投资条件,才会对其进行保本。宜信唐宁认为,P2P本身的投资门槛就很低,无法出台投资者的标准。

    此外,还有不少P2P平台存在短钱长投、长钱短投的资金错配现象。一些期限较长、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短时间内难以满标,这时P2P平台为了解决流动性的问题,往往采取拆分期限、拆分金额的方法进行“拆标”。

    拆标将为P2P网贷平台带来挤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2013年,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浙江的非诚勿贷等P2P平台接连出现流动性风险,正是由于采取拆标,债务到期时遭遇挤兑,对平台形成了很大的还款压力。


    如何监管

  

    业界对P2P加强监管的呼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二是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范P2P网贷。

    分析人士指出,P2P网贷监管涉及央行、银监会、各地方金融办、工商局、工信部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为此,应建立一个综合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

    “从公司的工商注册、借贷业务的运作,风险拨备、资金存放与汇划等各个方面监管起来。”一位律师建议。

    同时,应尽快出台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化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网上商户的审核责任,比如具体到监测交易、限额交易。此外,健全风险备付金等管理制度也相当重要。

    也有人士建议,效仿证券行业和银行之间的托管模式,网贷平台上的资金由银行进行托管和划转,从而禁止资金进入公司个人账户。可以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在美国,P2P被纳入证监会(SEC)监管,P2P平台需在SEC注册登记。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投资人购买的是P2P平台发放的收益权凭证,对借款人手中的贷款并无直接的追索权。

    美国对P2P平台的监管方式不同于中国,“美国监管者提供了监管政策和法律,P2P平台根据这些监管再决定采取什么行动。监管层认为信用凭证属于证券,要求注册,P2P平台就按照执行,不执行的就被清理淘汰。”苏海德说。

    美国对P2P平台的监管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P2P平台的运营情况。P2P平台必须在发行说明书中不断更新每一笔交易的详细数据,包括对应贷款的条款、借款人的匿名信息等。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