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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立法提案现身 地方版监管雏形初现

发表日期:2014.01.28

    日前,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P2P借贷平台乐网贷的两名负责人。这也是近年来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而事实上,在P2P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这几年中,以“自融”为目的而设立并出现问题的P2P借贷平台并不在少数,甚至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该行业缺乏完善法律和法规,非法吸存、老板跑路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就在大家对于完善P2P借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呼声日渐高涨之时,深圳“两会”上也出现了国内首份关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提案。深圳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提出建议,作为全国P2P平台最活跃的城市,深圳可率先对P2P行业进行立法规范并加强监管。


    “自融”平台猖獗


    莱芜市当地媒体报道称,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经营和放贷给他人。

    乐网贷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最后,负责人康某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

    而在过去的一年中,类似乐网贷的事件并不鲜见。据一位P2P业内人士介绍,不完全统计,整个2013年超过70家P2P平台倒闭或卷款跑路,涉及金额12亿元左右,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都缘于“自融”。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由于P2P借贷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不仅投资者、借款人对于P2P借贷缺乏正确的意识,不少案件在后续处理和资金追讨方面也比较困难。

    资料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仅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网贷之家合伙人朱明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目前,平台倒闭后,投资者大多数情况下是投诉无门的,所以他们首先是“抱团”去找老板私了(在老板还没有跑路的前提下),提出详细的方案计划,按计划把资金追回来;另外一种情况是老板已经跑路,投资者只能报警,由司法部门介入。


    P2P“第一提案”现身


    深圳市政协委员叶文学在其《关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提案》中建议,可先以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在地区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功之后,再向全国推广,条件成熟后制定法律。

    深圳市人大代表吕成刚在其《关于在深圳市率先立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加强监管的建议》中表示,要充分利用好深圳市拥有的两个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的市立法权),着手制定《深圳市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而在P2P借贷平台的监管方面,叶文学则在提案中建议应对P2P采取多个部门分工、联合监管的模式。

    他的具体建议为,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及深圳银监局对设立网贷平台进行审批,并负责业务监管;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备案;市公安局负责打击P2P平台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另外,他还建议P2P平台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