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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旨在“抓大放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称,将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通知称,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此次调整的具体措施包括,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同时,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将有所降低,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通知称,汽车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曾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审议并原则通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要抓好汽车节油。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对节能环保型汽车实行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而此番调税也使得会议内容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士在“2008国际先进柴油汽车技术战略研讨会”上也曾指出,目前,我国汽车产销远远高于石油产量的增长,大力发展节能型汽车,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需要,关系国家能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