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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透支信用卡3.2万未还被判1年并罚2万

发表日期:2010.09.09

        透支信用卡不及时还小心要坐牢。佛山市民黎某去年透支信用卡3.5万元购车,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余下的3.2万元透支款。昨日,禅城区法院对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透支3.5万,一年多只还2850元

  2008年12月5日,黎某向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开立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同月,黎某的儿子出生。为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环境,去年2月21日,黎某购买了一辆日产小轿车,购车款中有3.5万元通过牡丹贷记卡透支给付。购车没几个月,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卖车套现,之后那笔资金拿去做生意,想等赚了钱再还信用卡欠款。未料生意没有起色,卖车资金也被套牢,于是没有第一时间偿还透支款。

  直至今年6月2日,黎某仅向银行偿还了2850元,而透支利息已经累计达到1.38万元。其间,发卡银行曾向黎某寄出两封催收函,九次致电黎某催收债务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5月31日,民警在禅城区南庄镇抓获黎某,6月8日黎某被批捕。

  没有偿还能力只能被判刑

  据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庭审中,法院曾询问黎某能否偿还欠款,其称已无能力。直到宣判前,银行也没收到欠款。

  昨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恶意透支超1万就应追究刑责

  据法官介绍,为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如果超过1万元,就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